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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等电商侵权,消费者该到哪里告他们?

时间:2015-06-11  来源:  作者:

 网购商品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南京一消费者将淘宝公司和网上卖家告到江宁区法院,但两被告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不应由江宁法院管辖,被江宁法院驳回。淘宝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淘宝 管辖权在杭州市余杭区

  2014年11月11日,南京市民王先生(化名)在淘宝网某店铺购得鞋子。网店经营者上海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鞋子寄送至王先生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某室的住处。嗣后,王先生以上海某公司出售假冒及不合格商品为由,将该公司和淘宝公司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上海某公司退清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等,并由淘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公司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不应由江宁区法院管辖。但江宁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的实际交货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该院有管辖权,遂驳回两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

  淘宝公司认为,虽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采取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采取送货方式”是指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地方,该案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上海某公司并未自备运输工具,而是将货物交由快递公司寄给王先生,所以王先生的住所地不应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海某公司交寄货物的地点为上海市宝山区,所以,交货地上海市宝山区应为合同履行地。

  淘宝公司还认为,即使不适用合同履行确定管辖权,此案也不应该由江宁法院管辖。因为王先生在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此外,即便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该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 不利于消费者维权驳回上诉

  但是,南京中院认为,该案中,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打印本有19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处于末页,虽变为黑体但字体均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忽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认为系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实际生活中,网民对于用户协议大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甚至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据此,可认定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方式予以提示”。

  南京中院还认为,《淘宝服务协议》是淘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就网站购物或服务合同而言,消费者购买的物品价值一般不高,而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遍布全国各地或全球。实践中,以消费者作为原告起诉居多,如确定被告或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势必造成大量的外地消费者都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被迫负担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消费者衡量诉讼得失后,往往会选择放弃其合理的权利诉求,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

  该案中,王先生指定的收货地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某室,故江宁区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南京中院于近日裁定驳回淘宝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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